朱义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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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叶x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义庆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x,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叶x,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15日经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0日至6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同年6月2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x,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15日经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1日至6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同年6月2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8)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叶x、叶x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叶x、叶x及辩护人曾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叶x、叶x、叶x兄弟三人和被害人洪某1及洪某2、吴某等人在古埠镇竹竹桥小组路边小店二楼以翻“九点半”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叶x在一旁观看,没有参赌。次日凌晨3时许,洪某1坐庄时,叶x连续输了五把后发现纸牌上掐了指印,认为洪某1以作弊手段赌博赢钱,就拍打桌子,用手指着洪某1,叫洪某1把赢的钱全部拿出来,洪某1不肯并不承认作弊,叶x、叶x就殴打了洪某1,叶x从一楼拿了一把刀放在桌上以恐吓洪某1。叶x、叶x两人从洪某1身上搜出了4500元后,叶x又叫叶x继续从洪某1身上搜出了500元。洪某1身上现金被全部搜出后,叶x等人认为不够自己所输的赌资,又问洪某1手机上是否有钱,并叫其将微信上钱转出,洪某1说微信上的钱和赌博无关,但叶x三人仍在一旁威胁洪某1,洪某1被迫通过扫叶x设置收款二维码将微信红包内1000元转给了叶x。在洪某2、吴某的劝说下,叶x退还给了洪某1400元现金。微信里转出的钱归叶x所有,从洪某1处搜出的现金被叶x、叶x两人回家后分掉了。经鉴定,洪某1伤势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叶x、叶x主动到余干县公安局投案。三名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洪某1的经济损失,洪某1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手机、刀等物证;2.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洪某2、叶某1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5.被告人叶x、叶x、叶x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x、叶x、叶x以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与赌资无关的资金,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三名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叶x、叶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叶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特提起公诉。

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x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偶犯、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叶x、叶x、叶x兄弟三人和被害人洪某1及洪某2、吴某等人在古埠镇竹竹桥小组路边小店二楼以翻“九点半”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叶x在一旁观看,没有参赌。次日凌晨3时许,洪某1坐庄时,叶x连续输了五把后发现纸牌上掐了指印,认为洪某1以作弊手段赌博赢钱,遂责问洪某1,并叫洪某1把赢的钱全部交出来,洪某1否认作弊,叶x遂打了洪某1一巴掌,叶x亦朝洪某1打了几下,叶x则从一楼拿了一把刀放在桌上进行威胁,洪某1遂从口袋里拿出现金,经叶x清点为4500元,之后叶x又叫叶x继续从洪某1身上搜出了500元。洪某1身上现金被全部搜出后,叶x等人认为不够自己所输的赌资,又问洪某1手机上是否有钱,并叫其将微信上钱转出,洪某1表示微信上的钱和赌博无关,但叶x三人仍威胁洪某1,洪某1被迫通过扫叶x设置收款二维码将微信红包内1000元转给了叶x。在洪某2、吴某的劝说下,叶x退还给了洪某1约四、五百元现金。微信里转出的钱归叶x所有,从洪某1处搜出的现金被叶x、叶x两人均分了。经鉴定,洪某1伤势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叶x、叶x主动到余干县公安局投案。三名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洪某1的经济损失,洪某1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5)物证手机三部、刀一把证实,余干县公安局扣押叶x、叶x、叶x三人手机,“杀猪刀”一把。

2、书证

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无前科记录。

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叶x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叶x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叶x回家投案途中,在瑞安火车站被查获。

3)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3月4日晚,洪某1到古埠派出所报案称被三名男子抢劫。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洪某1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洪某2被处罚款五百元、吴某被处罚款五百元。

5)异地羁押凭证证实:叶x于2018年6月20日至6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乐清看守所。叶x于2018年6月21日至6月23日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5)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从叶x处扣押了苹果4手机一部、从叶x处扣押了苹果手机一部,从叶x处扣押了OPPOR9手机一部,从叶某1处扣押了作案用的刀一把。

7)三份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实:叶x微信号×××,2018年3月3日04:28收入1000元,转账单号100050301201803031910004771299。

洪某1微信号×××,2018年3月3日04:28:30二维码付款给遗忘1000元,转账单号100050301201803031910004771299。

洪某1微信号×××交易明细,注册身份证号码,于2018年3月3日04:28:30支付1000元给微信号×××,除此之外,在3月3日及3月2日均没有其他交易记录。

8)谅解书证实:叶x家属已返还了洪某15500元,洪某1对叶x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9)余干县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叶x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3、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3月2日晚上10点多钟,其与侄子洪某2及侄子姐夫三人开车路过竹桥村的小店时,见店内有人翻“九点半”赌博,三人遂把车停放路边参与赌博。至次日凌晨三点半左右散场后,因其赢了钱,穿红衣服的男子说其在纸牌上用指甲留了记号,并对其拳打脚踢,左眼、左脸被打肿了,视频上抽烟的男子从楼下拿了一把杀猪刀放在桌子上进行威胁,其害怕就说自己做了手脚,并随口说在深圳花9600学的,对方问怎么处理,其遂从左裤袋拿出钱给他们,抽烟男子数了一下是4500元,另一个男子又从我右边裤袋搜出500元,抽烟男子问我手机微信里面还有多少钱,并逼我打开手机微信,当时微信里还有1100元,抽烟男子叫我全部转给他,我就转了1000元给他,之后抽烟男子还了400元给我。

4、证人证言

5)洪某2证言证实:2018年3月2日晚10点来钟,其开车载着洪某1、吴某从古埠太和村往南岗村去,经过竹桥村旁边的小店,看见有二十多人在小店翻九点半赌博,于是其将车停放在路边参与赌博,洪某1押了几次,至晚上11点多钟的时候,因为外面下了雨,赌博的人都走了,只剩下对方穿红衣服的几个人和其、洪某1、吴某继续玩,至凌晨三点半左右散场,穿红衣服的男子因为输了钱,就说洪某1在纸牌上做了记号,并叫洪某1将赢的钱全部拿出来,洪某1予以否认,穿红衣服的男子和穿毛线衣服的男子就一起对洪某1拳打脚踢,穿白色衬衣的男子从一楼拿了一把杀猪刀放在桌子上,并威胁洪某1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因洪某1否认,穿红衣服的男子就甩了洪某1的耳光,并和穿毛线衣服的男子一起从洪某1上衣中搜出4500元钱,后穿毛线衣服的在穿红衣服的指示下又从洪某1裤袋里搜出500元,之后他们逼问洪某1手机微信转账密码,洪某1说微信红包没有钱,穿红衣服的男子打了洪某1一耳光,洪某1被逼就转了1000元给穿毛线的男子。转账过后,穿红衣服的男子提议拍一段洪某1做手脚的视频,录完视频后其对穿红衣服的说不要搞得人家身上一分钱都没有,穿红衣服的男子就叫穿毛线衣服的男子还了洪某1400元。

2)吴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2日22时许,洪某2开车载着其与洪某1从太和村回南岗村,经过竹桥村时,看见路边小店内有人在二楼翻九点半,洪某1提议一起进去看下,于是洪某2就将车子停放在路边,三人往二楼去了。到了晚上11时许,村里人都散了,只剩下我们三人和对方三个人,我们遂一起翻九点半玩,至第二天凌晨三点半钟,其、洪某2、洪某1准备回去,穿红衣服的男子从桌子上把牌拿起来,说洪某1在纸牌上用指甲做了记号,叫洪某1把赢的钱全部拿出来,洪某1否认,穿毛线衣服的男子就用拳头朝洪某1头部打了一拳,穿白衬衣的男子从一楼拿了一把杀猪刀上来,穿红衣服的男子继续质问洪某1,因洪某1仍否认,穿红衣服的男子就甩了洪某1一耳光,穿白衬衣的男子将刀拿在手里威胁洪某1将钱全部拿出来,穿红衣服的男子和穿毛线衣服的男子两人从洪某1身上搜了4500元钱出来,穿毛线衣服的男子数了一下是4500元,穿红衣服的叫穿毛线衣服的继续搜,穿毛线衣服的就从洪某1右边裤袋里搜了500元,并叫洪某1把手机拿过来,洪某1说手机上的钱与赌博的钱没有关系,穿白衬衣的就拿刀对着洪某1进行威胁,穿红衣服的又甩了洪某1一耳光,洪某1就用微信转了1000元给穿毛线衣服的。转完钱后,穿红衣服的说拍一段洪某1抽老千的视频,录完后,我与洪某2说正月里,不要搞的别人身上一分钱也没有,穿红衣服的就让穿毛线衣服的还给洪某1400元,我们就回去了。

3)叶某2的证言证实:当时叶x、叶x、叶x、洪某1及同村人在赌博时,没有看见人作弊,也没有反映赌博作弊,我也不知道他们输赢情况。

4)叶某1证言证实:事后其听叶x说,洪某1没有来之前输了八九千,与洪某2等人赌博时输了五六千,叶x输了2000元左右,叶x没有赌博。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叶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①2018年3月2日晚上11时许,其在叶某1租的南货店二楼以“翻九点半”方式参与赌博,一直输钱。后赌博人员慢慢散了,商店内剩下其与叶x、叶x、对方三名男子继续翻九点半,至第二天凌晨2时许,其发现洪某1在纸牌上用指甲掐了手印,遂质问洪某1这个纸牌的印记是谁做的,洪某1与洪某2均予以否认,其比较气愤,遂用手指着洪某1问为何不继续坐庄,随后其弟叶x朝洪某1身上打了二拳,其拉住叶x不要把事情闹大,叶x从二楼下去,其继续质问洪某1如何处理,并叫洪某1把赢的钱拿出来,洪某1从衣服口袋内拿了4500元出来放在桌子上,这时叶x从一楼厨房拿了刀放在桌子上,其又问洪某1是否将赢的钱全部拿了出来,洪某1说全部拿出来了,叶x不信,并搜了洪某1的衣服,具体是否搜到钱其不知道。叶x和叶x中一人又问洪某1微信上是否还有钱,洪某1说微信上的钱与赌博没有关系,叶x、叶x当中的一人就叫洪某1把微信上的钱转出来,洪某1通过微信将1000元转出来,具体转给谁不清楚,后其弟弟还了几百元给洪某1的侄子。之后,其就质问洪某1是否在纸牌上做了记号,因洪某1不承认,其甩了洪某1一耳光,后洪某1承认在纸牌上做了手脚,后因怕洪某1报警,遂其叫弟弟用手机将洪某1承认在深圳学出老千的视频拍下。②当晚在与洪某1赌博过程中,共输了2000元左右,叶x输了9000元左右,叶x没有赌博。③当晚其身穿红色外套,叶x身穿白色衬衣,叶x身穿毛线。

2)叶x的供述证实:2018年3月2日,村里有十余名村民在古埠镇竹桥村小组路边商店内翻九点半赌博,来了外村三名男子(一个断指的男子叫洪某1、一个名叫吴某、另一个叫洪某2)到商店内赌博,刚开始是我村村民一起赌博,到了晚上11时许,村里人都散了,只剩下对方三个人、我和叶x、叶x三人,因为当时外面下着大雨,洪某1对我们说“继续翻九点半”,于是我、叶x、洪某1、洪某2、吴某就一起坐了下来赌博。一直玩到第二天凌晨三点多钟,叶x因连续输了五把,遂就拍着桌子对着洪某1说“你这样抽老千,赢了钱我不会给”,并将整副牌全部检查了一遍,发现牌上全部掐了指甲印,洪某1争辩说没有抽老千,叶x气愤的用手甩了洪某1一耳光,后洪某1承认抽了老千,吴某及洪某2见到此情况过来劝架,我怕对方会动手打架,就从隔壁房间内拿了一把菜刀放在手中,并恐吓他们不能动手,把赢的钱拿出来,否则不能出去,随后将菜刀放在桌子上,接着叶x就叫洪某1将赢的钱全部拿出来,洪某1拿出其中一个口袋的钱放在桌子上,叶x又质问洪某1是否全部将钱拿了出来,之后叶x、叶x就搜洪某1的身,在搜身的过程中,叶x还朝洪某1踢了几脚,搜到钱后,叶x就把钱放在桌子上数了一下,并对叶x说是4500元。

数完钱后,叶x叫叶x再次搜下洪某1身上是否还有钱,叶x就从洪某1的裤子袋内搜出500元,叶x接着问洪某1微信上是否有钱,洪某1说微信上有一千多元与赌博无关,之后其使用微信设置收款二维码,叶x拿着我设置的收款二维码叫洪某1付款,洪某1扫了付款码并把1000元转至我微信账上。我收了钱之后,就开始用手机拍摄洪某1作弊的视频,叶x当时是问话的,录好后,吴某及洪某2说现在是正月里,不要搞的别人身上一份钱都没有,之后叶x还给了洪某1500元。之后大家各自回去了。4500元现金其与叶x平分,微信转账1000元其一人分得。

3)叶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①2018年3月2日晚上八九点钟的样子,我到竹桥村小组路边的商店内玩,看见村里十多个村民在商店二楼上翻九点半,还发现有三名村外的男子在人群中赌博。大概过了两个多小时,参与赌博的只剩下我、叶x、叶x及外村三名男子(洪某1、洪某2、吴某),洪某1对我们说继续玩,一直玩到第二天凌晨三点多,我当时到一楼买香烟和饮料时听见叶x说:“在这里你还抽老千”,听见有动静,我赶紧上楼,上楼时我看见叶x甩了洪某1一个耳光,还看见桌子上放了一把刀,然后我问叶x是谁出老千,叶x告诉我是洪某1,我就质问洪某1为何抽老千,并用脚踢了几下他,接着叶x问洪某1怎么办,并叫洪某1将赢的钱拿出来,洪某1开始从口袋中拿出几张一百元放在桌子上,叶x叫我摸一下洪某1口袋,结果我发现他上衣和裤子口袋还有钱,遂叫洪某1将钱全部拿出来,洪某1便将口袋的钱全部拿出来,其数了以下是4500元,接着叶x叫我再次搜洪某1的身上,洪某1又拿出500元放在桌子上。叶x接着问洪某1手机中是否还有钱,洪某1将手机拿出来,我们发现手机微信红包里有一千多元后,叶x叫洪某1将钱通过扫叶x手机收款码转至叶x账上。转完后,洪某2、洪某3劝说,正月里不要搞得别人一分钱都没有,这500元是洪某1自己带来赌博的本金,叶x遂叫我还给洪某1500元。现金加微信对方共转账5500元,其没有分钱。②当晚叶x身穿白色衬衣,叶x身穿红色外套,其穿棕色毛线上衣。③当晚叶x输了2000元左右,叶x输了6000元左右。

6、余干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洪某1左上眼睑青紫,左下眼眶青紫,肿胀,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古埠镇竹桥小组村级公路旁边小商店内,现场提取到一把“杀猪刀”。

8、辨认笔录证实:叶x、叶x、叶x均辨认出断指男子为洪某1,叶x辨认出与断指男子一起来赌博的为吴某、洪某2。

经洪某1辨认出,从一楼拿了刀并搜身的男子为叶x,穿红色衣服并抢钱的为叶x,抽烟数钱的男子为叶x。

经洪某2辨认,实施抢劫的系被告人叶x、穿红色衣服的系被告人叶x、穿白衬衫的系被告人叶x。

经吴某辨认,当晚抢洪某1穿毛线的男子为叶x,穿红色衣服的是叶x,穿白色衬衫并从一楼拿刀到二楼的为叶x。

9、视听资料证实:叶x手机内视频洪某1自己回答称是作了弊,在深圳花9600元学了半年时间学会的。

10、洪某1提供的视频视频证实:洪某2拍摄到的叶x数钱及桌子刀具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叶x、叶x因赌博输钱怀疑被害人出老千,遂以暴力方法威胁被害人交出所输赌资,之后又以胁迫的方法逼迫被害人交出与赌资无关的资金,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x、叶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x、叶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抢劫案有别于其他抢劫案,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决定对被告人叶x、叶x予以减轻处罚,并对叶x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叶x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人系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