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义庆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罗x,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江西XX律师。
被申请人:何x,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x与被申请人何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何X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XX公司出具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4XXXX202XXX)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x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