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义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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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徐X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发布者:朱义庆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2,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X1,女,200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江西XX律师。

被告:徐X3,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被告徐X3哥哥。

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徐X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11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被告徐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被告徐X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2月12日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被告徐X1委托诉讼代理人X、被告徐X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X1、徐X3共同返还原告徐X2彩礼款10万元;2、被告徐X1返还原告徐X2金项链一根、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只、金耳环一对(价值共计37000元);原告徐X2返还被告徐X1金项链一根(价值14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徐X1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系同村人,被告徐X1的父亲魏X与被告徐X3在其几岁时离婚后,被告徐X1由其外婆刘X抚养长大。2017年9月初,经被告徐X1的外婆刘X介绍,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10月6日,原告徐X2父亲徐X在南昌XX提取现金180000元交于原告徐X2办理订婚事宜。

原告徐X2按照原、被告的约定,于2017年10月6日中午在南昌市东湖区XX举行订婚酒宴,办了5桌酒,每桌1600元,共计8000元。在订婚酒宴中,原告徐X2交给了被告徐X1、徐X310万元彩礼,被告徐X3将订婚彩礼10万元亲手放在自己的提手包中带走。此宴后,原告徐X2和被告徐X1又一同到南昌县XX,原告徐X2购买了金项链一根、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只、金耳饰一对,交付给了被告徐X1,被告徐X1也购买了金项链一根给原告徐X2。

现被告徐X1反悔,不同意与原告徐X2结婚而提出分手,且长期不见面。原告徐X2是基于与被告徐X1结婚为目的而按照习俗支付10万元彩礼给徐X1的,现被告徐X1不同意结婚,两被告理应返还彩礼10万元,双方返还金饰物品。

庭审中,原告徐X2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徐X1的外婆刘X与吴X的全部谈话录音、部分谈话录音及转换文字,证明目的:被告徐X1的外婆刘X在录音中说“得了10万块钱彩礼钱,拿了2万块钱回身。”故应该认定被告徐X1、徐X3得了原告徐X210万元彩礼。

证据二、罗X等人的证明材料,证明目的:2017年10月6日,罗X等人参加了在东湖区XX举行订婚酒宴,亲眼见到原告徐X2和其媒人罗X拿了10万元彩礼钱给被告徐X1、徐X3,由徐X3将10万元彩礼钱放入手提包中带走。

证据三、东湖区XX的收款收据,证明目的:原告徐X2是在此酒店举行订婚酒宴,酒席5桌共计8000元。

证据四、南昌XX公司鱼目山分理处出具的个人业务凭证,证明目的:原告徐X2的父亲徐X取现18万元交给原告徐X2办理订婚事宜。

证据五、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的结婚照1张,证明目的:××××年××月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在南昌市XX春天拍结婚照。

证据六、证人罗X、吴X的证人证言,证明目的:被告徐X3在订婚酒宴上收到原告徐X2的彩礼10万元。

被告徐X1辩称,1.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于2017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当时被告徐X1年仅17岁,年少未知、涉世未深,却让原告徐X2花言巧语欺骗感情,从此过上了近两年的悲情生活。后原告徐X2找伯母来说媒,商定结婚时候给付10万元彩礼及购买三金。后徐X1的母亲徐X3多次找原告及家人商量结婚事宜,但对方一直推诿,意想两人怀孕后可以在彩礼及结婚事宜上省钱省事。自始至终,被告徐X1及母亲徐X3未收到彩礼及所谓三金,只是双方家人及亲戚在一起吃了个订婚宴,而后被告徐X1就顺势住进了原告徐X2家里。2.被告徐X1与原告徐X2从2017年12月开始一起共同生活,至2019年8月才分开。期间虽然原告徐X2也曾对被告徐X1实施过家暴,但两人感情整体还可以,并在××××年××月拍了婚纱照,准备近期结婚。只因原告徐X2的父母对被告徐X1没有怀孕一事耿耿于怀,怀疑徐X1没有生育能力,而真实情况是因为双方采取了避孕措施,导致其父母对被告徐X1有偏见。3.原告徐X2家庭比较殷实,在双港地铁附近德艺财苑花了几十万购买了近百平米的房子,其父母在村里经营回收垃圾生意,年收入约几十万。退一步来讲,就算是被告徐X1收到了彩礼,原告徐X2及其家人所作所为都深深伤害了被告徐X1,被告徐X1保留对其追究青春损失费的权利,于情于理,彩礼都不应当返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徐X2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徐X1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朋友圈视频截图1张,证明目的:原、被告之间的订婚宴席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而非2017年10月6日。

证据二、黄历截图1张,证明目的:按农村习惯看黄历2017年10月6日不适合婚嫁,原告所称的2017年10月6日订婚之日是杜撰的。

证据三、原告打伤徐X1的照片2张,证明目的:2018年7月份原告曾对被告徐X1进行过伤害。

证据四、原、被告婚纱照4张,证明目的:原、被告于××××年××月份拍了婚纱照,并准备近期结婚。

被告徐X3辩称,原告徐X2亲属用尽花言巧语,使得这门亲事定下来,在双方外出打工期间过上了同居生活。2018年春节,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去万载县过年,原告徐X2及其父亲千方百计刁难被告徐X1,并且殴打过被告徐X1。××××年××月,原告徐X2及其父亲徐X提出退婚,这对被告徐X1心理是一个极大的伤害。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徐X3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陪嫁物品的照片一张,证明目的:女方购置了相应的嫁妆陪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于2017年9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6日,原告徐X2父亲徐X在南昌XX公司鱼目山分理处提取现金180000元。嗣后,双方举行订婚酒宴,徐X将彩礼100000元交给媒人罗X,罗X带原告徐X2一起到被告徐X1的酒桌,并将100000元放在酒桌上,被告徐X1母亲即被告徐X3收下彩礼。订婚酒宴后,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2017年12月6日,被告徐X1在微信朋友圈发了订婚酒宴的海报。××××年××月,两人拍摄了婚纱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徐X2向本院申请证人罗X、吴X出庭作证,本院经审查准许其出庭。庭审中,经本院及原、被告双方对证人交叉询问,证人罗X表示:其是徐X2这方的媒人,徐X2称呼其为大妈。双方的结婚事宜是其代表男方(原告方)与女方(被告方)代表徐X1的外婆刘X谈的。2017年10月6日,订婚酒席设在南昌市东湖区XX,订婚宴5桌,其与吴X、邱XX等人一桌,且双方亲属分桌落座,徐X将彩礼100000元交给其,其带着徐X2一起去徐X1那桌,并将彩礼放在桌上,徐X3将彩礼收下放到包里。关于首饰的交付事宜并没有参与。证人吴X表示:其是徐X2的二妈,订婚酒席当天,其与罗X、邱XX等人一桌,且双方亲属分桌落座,看到徐X把100000元彩礼款给了罗X,罗X和徐X2一起把彩礼放在徐X1那桌的酒桌上,徐X3收下彩礼。2019年7月与徐X1外婆刘X的电话录音是用邱XX的手机录的,通话录音中刘X所称的退还2万元的情况不清楚,退没退不知道。

此外,在庭审中,原告徐X2称双方于2017年10月6日举行订婚酒宴,宴后,其随即带被告徐X1去南昌县XX,购买了金项链一根、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只、金耳饰一对交给了被告徐X1,上述首饰现在被告徐X1处,被告徐X1也为其购买了金项链一根,该项链现在其处,并称购买首饰的凭证都被徐X1拿走了,双方自2018年7月分开。被告徐X1否认收到上述首饰,并称双方于2017年12月6日举行订婚酒宴,自2018年9月分开。被告徐X1还称证人罗X、吴X均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其证人证言均不能采信。

2019年11月18日,原告徐X2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被告徐X1的外婆刘X与吴X的谈话录音进行司法鉴定。案经屡次调解均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徐X2,被告徐X1、徐X3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虽然证人罗X、吴X均参加了第一次庭审,但两证人对订婚酒宴上彩礼给付细节及其他细节的陈述基本吻合,可信度较高,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徐X1辩称双方商定结婚时候给付100000元彩礼,且自始至终都未收到彩礼,与农村习俗彩礼的给付时间不符,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故本院认定两被告收到了原告徐X2彩礼100000元。原告徐X2称双方于2017年10月6日举行订婚酒宴,共同生活至2018年7月,而被告徐X1则称双方于2017年12月6日举行订婚酒宴,共同生活至2018年9月,从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双方均认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为9个月左右,故本院认为双方的上述陈述差异对本案的处理并无影响。

婚约财产是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订婚的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原告徐X2向两被告支付100000元彩礼是以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今后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意思表示,彩礼的支付不具有正式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而本案所附条件(结婚)并未成就,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彩礼返还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未登记原因、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对于订婚过程中双方互赠的首饰,因原告徐X2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首饰无法特定化,亦不便于执行,故本院在彩礼返还时一并予以酌情处理。本案中,原告徐X2与被告徐X1自确定婚约关系后,共同生活了9个月左右的时间,期间两人还拍摄了婚纱照,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双方均有过错,且双方开始共同生活时,被告徐X1未满18周岁,结合双方在本案中存在的不当行为,本院酌定被告徐X1、徐X3返还原告徐X2彩礼款40000元。

原告徐X2要求对被告徐X1的外婆刘X与吴X的谈话录音进行司法鉴定,但谈话双方均非本案当事人,不符合鉴定条件,且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支持。被告徐X1称原告徐X2及其父亲殴打过其,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目的,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徐X1、徐X3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X2返还彩礼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X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原告徐X2承担2140元,被告徐X1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系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