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义庆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1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1,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2,女,200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3,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被告徐某3哥哥。
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3、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岸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