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义庆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秦x,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代理人:朱x,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xxxxxxxxx。
被申请人:龚x,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人秦x与被申请人龚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龚x银行存款4834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一份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出具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用于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龚x银行存款4834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