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义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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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谢x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朱义庆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樊x,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x,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谢x,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南京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x。

申请人樊x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以262,175.23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谢x、南京x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樊x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x与被申请人谢x、南京x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立案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樊x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谢x、南京x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62,175.23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谢x、南京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谢x、南京x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1831元,由申请人樊x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人系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