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义庆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樊x,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朱x,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谢x,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南京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x。
申请人樊x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以262,175.23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谢x、南京x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樊x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x与被申请人谢x、南京x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立案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樊x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谢x、南京x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62,175.23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谢x、南京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谢x、南京x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1831元,由申请人樊x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