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义庆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人):樊x,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生,身份证号3601241983********,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朱x,系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南京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
法定代表人:黄x。
解除保全申请人樊x与南京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黔0121财保672号民事裁定,一、变更本院(2020)黔0121财保591号民事裁定书为在262,175.23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南京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京x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撤销本院(2020)黔0121财保591号民事裁定书对谢辉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组织实施,冻结了被申请人南京x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8,227元及其他相应财产。2020年11月30日,樊x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樊x以与南京x有限公司和解。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x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121财保672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南京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