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义庆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昌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小蓝村化工大市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8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代理人:朱x,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华X,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X有限公司诉被告郑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x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982.50元,由原告南昌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