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姜XX,男,汉族,1977年08月26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西XX律师。
被告:高XX,男,汉族,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西XX律师。
第三人:南昌市XX,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
负责人:高XX,系该场场长。
原告姜XX与被告高XX、第三人南昌市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因原告姜XX与被告高XX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2元,已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原告姜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