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义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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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高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朱义庆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姜XX,男,汉族,1977年08月26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西XX律师。
被告:高XX,男,汉族,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西XX律师。
第三人:南昌市XX,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
负责人:高XX,系该场场长。
原告姜XX与被告高XX、第三人南昌市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因原告姜XX与被告高XX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2元,已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原告姜XX负担。
      本人系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