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庆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贵州XX公司签订《铂金城认购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位于贵州省××天马路铂××楼××号商品房,建筑面积95.02平方米,总价款318678元。当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第一笔购房款118678元。在合同签订后原告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得知被告所售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
遂委托北京市XX郭X、冉XX律师起诉维权,经过律师细心制定诉讼方案、收集证据等,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返还购房款本金118678元,并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9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被告贵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00000元。
律师建议:近年来部分不诚信的房开商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隐瞒抵押等情况向消费者出售房屋,消费者支付房款后才发现不能办理房产证,损失重大,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前先核实房开商销售楼盘五证是否齐全,以及核实有无设定抵押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