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隋庆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某计算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夏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鲁131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中认可其在一审中所提交的销售单据中有部分单据上诉人已付款,双方并未对账,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鲁131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