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捕诉刑诉[2019]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X等人犯盗窃罪、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人王X的委托诉讼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2.积极配合退赃;3.法律意识淡薄;4.系初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X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景X、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所盗物品全部追回并扣押,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隋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