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隋庆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颜X犯非法经营罪,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人颜X的委托诉讼辩护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在明知自己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出售药品。
被告人颜X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颜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2.颜X系从犯,3.颜X患有严重疾病,身体状况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X、颜X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李X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颜X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山东省临沂市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颜X对所居住村无不良影响,法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未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