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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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打胎,并未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陈磊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4次举报
2020-11-06


核心观点:妻子私自打胎,并未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陈磊律师安徽籍,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直昌安徽商会副会长。咨询电话:132472883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191012517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工程建筑、离婚、合同纠纷、保险理赔
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
14205201910125176 工伤赔偿、工程建筑、离婚、合同纠纷、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