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对于禁止结婚的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婚姻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本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部分远亲适龄青年并不确定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平白增添了许多烦恼。现个人就对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分析如下: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直系亲属并非只限于三代,三代之内和三代之外也都属于直系亲属范围。旁系血亲指的是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等。旁系血亲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具有血缘关系以及不是直系亲属二个条件。另外,我国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即从自己算起,向上或者向下数,一个辈分即为一代人。因为旁系血亲也要求具有血缘关系,因此在认定旁系血亲代数时最重要的即为找到男方和女方的血缘的同源人。分别从男方和女方向上数至共同祖先。若代数相同,则此数为旁系血亲的代数;若代数不同,则按代数大的计算。如:本人与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父母。即为二代以内同系血亲;本人与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即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法律上的拟制血亲是与自然血亲相对应的概念。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称为拟制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拟制血亲关系中有二点需要向大家重点说明。第一,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第二,关于拟制血亲解除后,(指解除收养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登记结婚,我国暂未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活动的基本理念以及社会主义价值观念,本律师认为:拟制直系血亲之间即使拟制关系解除,因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也应当不予登记结婚;而对于拟制旁系血亲之间,因双方并无实质血缘关系,应当准予登记结婚。即杨过和小龙女可以在社会主义的自由阳光之下,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