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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不能结婚的疾病的认定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485人看过举报

我国婚姻法对于结婚的规定一直秉承婚姻自由的原则,并严禁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禁止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较容易辨识,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最高人民法院并未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部分民众对相关内涵并不明确。本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检索结合本律师办案经验,对相关疾病的认定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对婚前检查内容及法律后果已作出明确规定。婚前检查应当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同时,对于婚前检查不合格的,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建议,男女双方暂缓结婚。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凡是患有指定传染病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的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也对上述疾病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和说明: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对于“无性婚姻”问题,因其仅为个人生理缺陷,并不属于疾病,而且无传染性、无遗传性、无社会危害性,并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目前通行为愿者不禁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结婚登记机关并不干涉。如果婚前一方刻意隐瞒,婚后另一方发现问题,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可以准予离婚。但若婚前并无该项疾病,婚后一方出现生理缺陷,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离婚,应当积极配合救治。若经医院救治无果后,方可以此为由,提起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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