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陈X在2016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并一直按照公司股东之一张X安排从事杂工工作。2016年5月,原告陈X在工作中受伤。陈X为申请工伤赔偿,特向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提出申请。后工伤认定科要求原告陈X确认在受伤时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律师经受原告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期间,被告公司多次抵赖,否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只承认原告受被告股东雇佣,是在为股东个人工作时受伤,与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不是工伤,并向法院提交一些证据。最终,本案经原告以及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从2018年9月提起诉讼,到2020年5月拿到胜诉判决,历时20个月,三次开庭审理,二次不开庭审理,,最终拿到胜诉判决,确认原告陈X在受伤时与被告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在农民工发生意外受伤后,如果想提起工伤赔偿,绝大多数案件都将面临着确认劳动关系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农民工工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能够确认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也有的农民工工人并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最终无法办理工伤索赔。
律师建议: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包括用工主体符合,工人受公司管控、管理,所从事的业务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等。具体内容可以详见本人发布的文章。本律师仅在此建议各位农民工朋友,在工作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工作证据,如工服、工牌,注意保存各项签字内容,可以在签字之后拍照留存,工资发放最好通过指定账户,不要全部通过现金方式发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