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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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之三:女方无法直接抚养子女,男方同样表示不愿意抚养子女的,该如何诉讼离婚?

发布者:陈磊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4日 535人看过 举报

2025-01-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委托人张女士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于2018年生育女儿。后续双方因感情不和多次爆发争吵。张女士长期在周边县市工作,周六、周日返回市区陪伴女儿。李某男日常无正式工作,女儿日常跟随李某男以及爷爷奶奶生活。因张女士无法继续忍受现状生活,多次向李某男提出离婚。李某男却不愿离婚,并多次表示即便离婚,也不愿意抚养女儿。双方为此曾多次争吵,但一直无法协议离婚。


案情初步分析:

1、委托人张女士所遇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少见。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双方均想争取抚养权继而引发争议。反而像张女士这种因自身原因无法直接抚养子女导致无

法离婚的情况极为少见。从社会学视角分析,张女士的诉求以及行为极易被社会误解并否定。

2、从法律视角分析,张女士的女儿现年六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虽系双方法律行为,但牵涉到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曾刊登过一则具有指导意义案例:“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若无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妥善安置,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准许离婚。”从法律规定视角上,张女士的诉求也极挑战。

3、我将上述事宜如实告知张女士,并直接向张女士告知,我可能无法达到其诉讼目的,不想接受其委托代理。如果双方均不想要抚养子女,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小。张女士则反复向我申诉其离婚的强迫意愿以及李某男并非无法抚养女儿,只是其故意要让张女士无法离婚,故意让张女士难受。

4、最终,面对张女士的哭诉,我们决议接受委托。在保障其女儿权益情况下,为张女士争取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进展:

第一,本案从立案之日开始,即与李某男多次进行沟通。通过言语交流,分析其真实想法和意图。并对张女士女儿跟随李某男生活情形进行实地调查。

第二,经初步分析,李某男并不拒绝抚养女儿,女儿跟随其生活期间一直相处融洽,爷爷奶奶均有参与其生活,女儿成长环境较好。与之对应的,张女士的父母确实无法协助其抚养,若勉强由张女士抚养,很可能会导致张女士女儿生活水平下降。

第三,李某男现经济条件一般,如若进行离婚房产以及存款分割,可能会导致李某男以及其女儿水平下降。

第四,张女士愿意支付抚养费用,也愿意在工作之日尽可能多的陪伴女儿。并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女儿,以保障其生活。

第五,本案经二次开庭、二次庭后调解。最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张女士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女儿。共同存款等折抵抚养费用。张女士承诺日常参与女儿学习、积极参加家长会、运动会等亲子活动。最终,本案得以圆满结案。即帮助张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又充分保障女儿权益,保证其生活不受影响。


陈磊律师安徽籍,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直昌安徽商会副会长。咨询电话:132472883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191012517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工程建筑、离婚、合同纠纷、保险理赔
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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