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现已42岁,系重度智力残障人士。其母亲和父亲已经于1990年诉讼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照顾,父亲按月给付生活费用。现随着原告病情日益加重,原告母亲日益衰老,被告给付的生活费用,已经不足以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因此,原告的母亲代为提起诉讼,请求增加抚养费用。后经过开庭以及庭后多次调解沟通,被告方最终同意按照其每月收入的40%给付原告生活费用。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抚养纠纷,与一般抚养纠纷中的原告系未成年人不同,本案的原告系一名成年男性,但其因患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的被告也年过七十,月退休工资收入约为4000元左右。最终经过律师与法官的多方沟通,被告按照收入的40%向原告支付生活费用,缓解了原告的生存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