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四年后将房屋给前妻?--有效!
基本案情:
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但随着生活的继续进行,男方张三却沾染上赌博恶习,最终张三和李四于2016年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向李四补偿现金十万元。女儿跟随张三生活,李四无需支付抚养费用。在离婚之后,张三因为缺钱一直未向李四支付十万元,且因为自己工作繁忙,张三只能将女儿交给自己的兄弟帮助照顾。李四在半年后得知该情况,为照顾女儿便选择重新回归家庭,照顾女儿,但张三和李四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女儿抚养权变更至李四名下,张三另将房屋产权变更至李四名下,并承诺剩余房款贷款由李四进行偿还。双方达成协议后,还前往公证处对协议内容进行公证。现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李四遂希望向人民法院主张判令房屋归其本人所有,并完成过户。
办案经过及结果:
本案原告女方李四系经朋友介绍至我办公室进行洽谈。洽谈期间,我对于其离婚后的各项事宜进行了了解、调查,初步判断可以为女方李四实现过户愿望,于是就接受了李四的委托,正式受理本案,开始办案旅程。最终,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案涉房屋产权归原告李四所有,被告张三需要配合办理过户并偿还房屋后续贷款。
律师建议:
本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最大的感受即在于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忽视协议及签名的有效性及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成年人对于归属于自身的财产有处分自由,该种行为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或者系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均应当认定有效。在本案中,张三将房屋产权变更至李四名下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故张三仍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虽然当庭张三多次陈述其后悔了,不想再把案涉房屋过户给被告李四,但其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撤回。与之相类似的情形仍有很多,包括作为担保人签字、签订合同之前不仔细阅读,签订合同后又后悔等等,我们每个成年人均应当慎重对待自己的签字行为,深刻了解其法律后果,不清楚的也可以随时向律师咨询,切记不可随意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