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磊|时间:2022年06月20日|2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借名买房,对方后悔不过户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姚某与原告吴某的女儿处于热恋状态,被告姚某为筹集彩礼,并将其单位分配给其的集资房购房资格许诺给原告吴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吴某以被告姚某名义去出资买房,购房款由吴某自行筹集,该房屋与姚某本人无任何关系。后续,吴某陆续向集资单位支付购房款,房屋交付之后也是由原告吴某一直居住至今但房屋产权证书只能办理在被告姚某名下。后续,随着被告姚某与原告吴某女儿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吴某与姚某产生了巨大嫌隙。因无书面协议,姚某对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也产生了其他想法,一直以房屋主人自居。吴某一直要求姚某配合办理过户,但因姚某一直不配合,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办案经过:
从2004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至今已长达18年,因案涉房屋一直未能登记在吴某名下,对吴某的生活起居均造成了许多不便影响。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本律师仔细询问了相关事实、审核了现有的书面资料,初步判断可以为吴某实现过户愿望,于是就接受了吴某的委托,正式受理本案,开始办案旅程。
经初步分析,吴某虽然系借用姚某名下购买单位集资房,但该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借名买房行为仍应当属于有效行为。现在,最大的风险问题即在于吴某与姚某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上述事实。随后,我即陪同吴某前往社区开具居住证明,证明该房屋一直由吴某居住等一系列证据;针对本案中最关键的购房款项支付问题,因吴某无法提供转账凭证,我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又在另一律师帮助下,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向银行部门查询缴款记录。
在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姚某在答辩阶段果然向法院提出了该房屋属于其所有,其具有共同出资的答辩意见。后续,在收到我们出具的证据之后,又提起要求吴某支付购房名额费用的反诉请求,但最终在我方严密的证据链支持下,人民法院不仅依法全部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还全部驳回了对方反诉请求。后续,吴某可以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他本人名下,总算是完美的实现了困扰吴某十八年的一桩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