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本人经手一起了一起“特殊”的工伤案件,当事人事实上与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均由单位保管,现单位不承认双方签署过劳动合同,否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拒不配合工伤认定。在接手本案时,如果按照一般常规思路,首先应当是通过仲裁程序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但本人考虑到双方事实上已签署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如何快速的解决工伤认定问题成为考虑重点。经本人考虑,以及与当事人协商后,我们一致决定先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优势分析:
无论是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虽然本质上仍需要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但对于双方的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并不完全相同。
首先,从举证责任以及证据采纳情况分析,就确认劳动关系诉讼而言,当事人仍需要提交一系列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此时主要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一方。即使劳动者提出具有连续工作事实等证据,单位往往也会以雇佣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予以辩解,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劳动者提出更多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而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而言,当事人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工作事实,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其他用工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其次,从仲裁双方的经济利益角度分析,劳动者并无财产上的损失,劳动仲裁不收取任何仲裁费用。而对于单位而言,单位始终面临两难或者可能的双重打击。一方面,若不将劳动合同拿出来,则单位一旦败诉,不仅导致劳动关系得以确认,进而支付工伤赔偿;另一方面单位还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事实上明X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却需要额外支付双倍工资,这对单位而言非常难以接受。因此,可以说是将难题抛给了单位。
办案结果:
在当日仲裁开庭期间,双方经历一番法庭辩论之后,在庭后调解阶段,双方友好握手。在对方向仲裁庭提交了助理刚送来的劳动合同(对方律师调解时打了个电话,随后五分钟一个声称律师助理的人员赶到仲裁庭,声称发现了新证据)作为新证据后,对方向仲裁补充提交后,我也很义正辞严的“斥责”我的当事人浪费司法资源之后,礼貌的接过劳动合同,并将早已签好字的撤诉申请书交给仲裁庭。在我在工伤认定科完成工伤认定手续后,成功领取到了撤诉申请书。现在工伤认定书即将下发,本案也走入正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