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网

律师办案办的是每个人的人生

IP属地:江西

陈磊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9:00-10:30

  • 执业律所: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47288319点击查看

工程施工未实际履行,如何应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赔偿

发布者:陈磊|时间:2020年07月24日|19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桩基劳务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宜昌市百灵路双河路峡州大道挤密桩工程。二、工程地点:双河路。三、工作内容:工程承包范围:柴油锤成孔、夹杆锤回填、发电、筛土,甲方保证工作量捌万延米,不足捌万延米按捌万延米结算、桩径400mm,桩长3-14.7米左右。(超过捌万延米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四、双方责任与义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字(盖章)处由“XXX”签名捺指印;乙方签字(盖章)处由“XXX”签名捺指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十二万元。

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并未取得《桩基劳务合同》中所涉“宜昌市百灵路双河路峡州大道挤密桩工程”的发包权,《桩基劳务合同》没有履行。
原告举证有其先后向用户名为“zZ呵”、“良人痞性”、“前行”、“江南133××××3188”、“A开路先锋”、“家佳乐超市”等微信用户转账付款。
原告还举证有:其本人书写的欠条;“李XX”、“李XX”、“曹XX”等人写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桩基劳务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并未取得《桩基劳务合同》所涉“宜昌市百灵路双河路峡州大道挤密桩工程”的发包权,即,被告不能履行《桩基劳务合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争议焦点:被告违约造成的原告损失的数额。原告不能举证证实被告违约造成的原告损失的数额。本院考虑被告不能履行双方签订的《桩基劳务合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并在庭审中积极举证、答辩,最终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但是纵观本案而言,有二点感触颇深。

第一,该案本人自认为可以作为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应诉的最佳答案。在诉讼过程中,确实不排除有少部分案件,因为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当事人没有必要聘请律师,但大部分的案件因为双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均有不同意见,双方争持不下,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帮助你出庭应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居中裁判的,需要当事人自己为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本人多次经历过对方当事人未请律师,未准备证据,不知道如何回答法官提问,不知道如何答辩如何在质证等等,甚至有部分人员在法庭的紧张气氛下,连话都说不清白,颠三倒四,前后矛盾。试问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争取你的利益?

第二,当事人需要具有证据意识。本案中,本人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在答辩时尽心履行职责,发表对被告有利的观点。但法院认可本人代理意见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原告证据直接证据的缺乏,同时被告也缺乏相应直接证据。本案中,如果双方能够就是否知晓未中标、是否告知要求进场等相关事实部分有明确约定,或者是有明确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记录则都将能够成为最有利证据。被告能够证明上述事实,完全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本人另外代理的一起工程施工上诉案件,客户也是因为在施工阶段未签合同、未办结算等多种原因导致没有直接证据导致一审完全败诉,主张的工程款全部未支持。一审败诉后,客户决定更换代理律师委托我办理二审事宜,本人也在积极收集新的证据,希望最终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 全站访问量

    58897

  • 昨日访问量

    6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磊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