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肝穿刺导致死亡,获赔76万元
代理律师:武汉刘刚律师、赵某律师
代理结果:原告获赔76余万元;
案情介绍
?原告孙某子系死者孙某之子(以下均化名)。2024 年 2 月 2 日,孙某因“发现肝内占位性病变 1 月余”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2024 年 2 月 4 日早上 8 点 33 分,被告处医师Y对孙某开具了肝穿刺术(放射科血管室)的临时医嘱,被告放射科在当天上午 11 点 30 分对孙某行肝穿刺术,术后孙某出现疼痛、乏力等症状。2024年 2 月 4 日 12 时左右,原告接受了导管肝动脉化疗栓塞术治疗,12 时 10 分治疗结束后,孙某家属发现孙某出现了暴汗、面色苍白、呼吸不畅等症状,遂强烈要求医生对孙某进行检查,医生仅在简单检查后回复“正常现象,拉回病房打针”。其后,孙某的病情迅速恶化,于 2024 年 2 月 4 日 13 时 30 分转入 ICU病房治疗,根据《孙某住院病历》记载:“2024 年 2 月 5 日……09:29 查床旁心电图呈直线,宣布死亡”。孙某去世后,原告为查明孙某的死亡原因申请进行尸检,经武汉某卫生局委托,武汉某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孙某进行了尸检并出具了鄂武大医学院鉴[2024]病鉴字第 1**6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上载明:“被鉴定人孙某……故认为其死亡与肝癌无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孙某……,行经皮肝穿刺后肝右叶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孙某实施治疗时存在手术操作失误、救治不及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等错误,最终导致了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事实认定
??2024 年 2 月 2 日,原告孙某子之父孙某(1966 年出生)因“发现肝内占位性病变 1 月余”入住被告感染科治疗,诊断考虑巨大肝恶性肿瘤,于 2024 年 2 月 4 日行肝穿活检及经导管肝动脉化疗栓塞术治疗,术后于 13 时 30 分返回感染科病房后,精神烦躁、四肢湿冷,心率波动于 30-100 次/分,氧饱和度波动于60-93%,血压测不出,考虑休克,立即给予补液、止血、吸氧等抢救处理,随后进行输血治疗,2 月 5 日 8 时 56 分出现心跳骤停,SPO测不出,立即予以肾上腺素静推,行胸外按压,其后每隔 3 分钟予以肾上腺素 1 支静推,共 11 支,但血压、呼吸、血氧饱和度均测不出,9 时 29 分查房旁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循环呼吸衰竭,死亡诊断:肝恶性肿瘤,循环衰竭,呼吸衰竭,未特指,失血性休克,恶性肿瘤介入治疗,胆汁淤积症,肝功能不全,血小板减少,肝硬化,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胆结石,低蛋白血症。患者孙某共住院 4 天,花费医疗费 34,306.39 元,其中自费部分为 21,227.98 元。后经原告申请,武汉某卫生局委托,武汉某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孙某进行了尸检并出具了鄂武大医学院鉴[2024]病鉴字第1**6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孙某存在肝右叶巨块型肝细胞性肝癌,但未见肿瘤区破裂出血,故认为其死亡与肝癌无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孙某系在肝癌、肝硬化的基础上,行经皮肝穿刺后肝右叶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孙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孙某死亡,故提起本案之诉。案件诉前调解阶段,经本院委托,湖北索源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湖北索源[2024]病鉴字第 4**2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大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附属某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孙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大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子各项损失共计 763,496.18 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800 元,减半收取 1,400 元,由原告孙某子负担 350 元,被告某大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负担1,050 元。
刘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