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化疗诱发视神经损伤医疗损害纠纷案,患方获赔9万余元
代理律师:武汉刘刚律师;
代理结果:原告获赔9万余万元;
刘刚律师代理原告,因肾盂恶性肿瘤,在武汉某三甲医院多次住院接受 GC 方案化疗。第三周期化疗后,患者出现左眼视力急剧下降,诊断为急性视神经炎,后续双眼视力进一步受损,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认为医院对化疗药物的眼部毒副作用警惕不足,出现视力损害后,激素治疗启动滞后、用药剂量不足,未能及时有效处置视神经炎,存在医疗过错,遂委托本所提起医疗损害诉讼,要求医院按 40% 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本案办案难点:化疗药物视神经毒性属于临床罕见不良反应,患者自身存在肾功能不全、血管粥样硬化等多种基础疾病,自身身体条件是视力损伤重要诱因;医疗机构抗辩化疗方案、告知流程合规,视力损害主要为自身基础病导致;司法鉴定给出次要责任区间(建议 30%),代理中需要争取法院适当上浮责任比例,同时要举证证实原告的出租车司机身份,保障误工费能够得到支持。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完整梳理全部住院、门诊病历,梳理化疗、视力出现异常、会诊、用药的完整诊疗时间线,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重点围绕医方对化疗罕见毒性警惕不足、视神经炎针对性治疗启动延迟、初期激素给药剂量偏低等要点提交鉴定陈述。鉴定出具之后,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庭审中就责任比例、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等焦点问题与医方充分抗辩,逐项核算全部法定赔偿项目。
??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化疗方案选择、风险告知基本合规,但对化疗药物神经系统不良反应警惕不足,视神经炎针对性治疗启动延迟、初期激素剂量不足,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视力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次要原因,参与度 16%-44%,建议 30%;受害人构成九级伤残。法院综合案件全部事实,考虑损害对原告职业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将责任比例酌情提高至 35%,依法认定原告出租车司机身份,支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按 62 周岁年龄核算 18 年残疾赔偿金。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91010.18 元,案件受理费按责任分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医疗损害案件当中,部分药物不良反应属于罕见并发症,多为患者基础疾病与医疗行为多重因素叠加造成。本案承办律师抓住诊疗处置时间节点,借助司法鉴定固定医方过错,庭审据理力争,推动法院在鉴定建议基础上适度提高责任比例,同时保障受害人误工费等项目得到法院支持,维护当事人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
??肿瘤化疗期间,即便属于罕见不良反应,医疗机构仍应对药物各类毒性保持警惕,出现新发异常症状应当尽早完善检查、规范开展对症治疗。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应当完整留存全部病历,通过司法鉴定厘清医方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大小,依法主张赔偿。
刘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