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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褚某某抢劫案二审改判:一审五年六个月,二审减为四年

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10-22

律师观点分析

武汉地区褚某某抢劫案二审改判:一审五年六个月,二审减为四年

 

代理律师:武汉刘刚律师;

代理结果:二审从轻处罚

 

案件背景

 

本案系因赌博纠纷引发的抢劫刑事案件。褚某某受他人邀约参与案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威胁行为,涉案金额较大。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提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五年有期徒刑。承办律师研判全案证据后,综合考虑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认为该量刑建议偏重,未选择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拿到一审判决后,褚某某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希望争取从轻处罚。

 

本案二审办理存在多重不利因素。褚某某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褚某某实施殴打行为,事后也分得赃款,一审认定其为主犯;同时案件还存在此罪彼罪的辩护障碍,将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法院采纳。

 

接受二审委托后,武汉刘刚律师完整研读卷宗材料,梳理全部证据,将辩护重点从罪名变更调整为量刑辩护。律师重点分析各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差异,着重提出褚某某虽被认定为主犯,但在几名主犯当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同时针对原审判决将涉案车辆价值计入抢劫犯罪数额这一问题提出异议,作为二审核心辩护要点,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抢劫罪定性准确,但将涉案车辆计入抢劫犯罪数额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法院虽未采纳变更罪名及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但认可褚某某在几名主犯内部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采纳辩护人关于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最终撤销一审对褚某某的量刑部分,改判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相比一审五年六个月,减少刑期一年六个月。本案附带民事、退赔判项予以维持。

 

律师辩护价值

 

本案中,刘刚律师的代理价值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机械接受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提出认罪认罚可判五年,但承办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作用,判断该建议偏重,未选择认罪认罚。这一判断虽然在一审阶段带来了五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也为二审争取到了更大的改判空间。

 

二是二审及时调整辩护重点。面对累犯从重、主犯认定、此罪彼罪辩护障碍等多重不利因素,律师没有在罪名变更上反复纠缠,而是将辩护重点转向量刑辩护,重点分析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差异,提出褚某某在几名主犯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

 

三是抓住原审犯罪数额认定瑕疵。律师针对原审判决将涉案车辆价值计入抢劫犯罪数额这一问题提出异议,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依法纠正了原审的数额认定。这一纠正对量刑产生了实际影响。

 

四是充分做好沟通工作。即便当事人前期存在情绪误解,律师仍然踏实推进案件,用最终裁判结果印证辩护方案。拿到二审改判结果之后,褚某某真切体会到辩护思路的价值,对律师的专业判断与辩护谋划十分信服。

 

武汉刘刚律师寄语

 

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是不是一定要接受?一审判决偏重,上诉还有没有机会?

 

这个案例给出的答案是:认罪认罚应当结合证据、事实和量刑结果综合评估,并非一律适用;一审量刑过重,及时上诉仍然可能争取到改判空间。

 

褚某某因赌博纠纷引发的抢劫案,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提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五年,律师研判后认为偏重,未选择认罪认罚,一审判处五年六个月。当事人没有接受认罪认罚方案。二审上诉后,法院虽然未采纳变更罪名及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但认可褚某某在几名主犯内部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并纠正了原审将涉案车辆计入抢劫犯罪数额的问题,最终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减少一年六个月。

 

这个案例说明,即便是被认定为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也可以根据各行为人之间的具体作用大小进行区分,争取量刑上的从宽空间。如果一审量刑过重,应当及时把握上诉救济机会,咨询武汉刘刚律师介入。

刘刚律师,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现任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高效、严谨、务实”的办事风格,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43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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