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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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律师助力患者家属获赔五万余元

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10-22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某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律师助力患者家属获赔五万余元

 

代理律师:武汉刘刚律师,王某律师;

代理结果:原告获赔5余万元;

 

案件背景

 

患者熊某某因帕金森病入住某医院神经内科,诊断为多系统萎缩帕金森综合征、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住院期间某日早上,熊某某在病房卫生间内用窗帘带子上吊自缢,后被发现在并抢救,但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后原告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停用呼吸机,熊某某被宣告临床死亡。

 

原告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看护义务,应对熊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诉请赔偿31万余元。本律师作为原告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工作。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医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死亡与医院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家属放弃治疗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患者为一级护理,需每小时巡视并实施安全措施。医院在得知患者情绪异常且不在病房后,未及时查看病房卫生间,存在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患者自杀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法院认定患者死亡与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家属未按医嘱留陪护,也未仔细阅读住院须知,自身承担95%责任。家属放弃治疗不构成免责,患者自上吊后一直处于深昏迷、生命垂危状态,死亡与自缢行为直接相关,家属放弃治疗系在患者预后极差的情况下作出,不构成法律上的介入因素。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5,897.79元,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22,955.78元的5%,加上精神抚慰金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333元,原告负担1537元。

 

律师价值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对一级护理患者应负有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已知患者情绪异常时应加强巡视与风险排查。本律师作为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真梳理病历、护理记录及巡视时间线,围绕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展开论证,明确指出医院在得知患者情绪异常且不在病房后未及时查看卫生间,存在疏忽大意。同时,律师也充分评估了家属未履行陪护义务的责任比例,在权衡医患责任时既考虑医院的过失,也尊重法院对家属责任的认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意见,判令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武汉刘刚律师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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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律师,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现任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高效、严谨、务实”的办事风格,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43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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