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 :(2023)鄂****民初****号
**原告** :
* 闵某敏,女,1992 年 2 月 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号,公民身份号码 4201021******。
* 许某林,男,1986 年 3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号,公民身份号码 420104198*******。
**被告** :某附属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大道 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200004414****。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刚,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二、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林、闵某敏系夫妻,双方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登记结婚。2022 年 9 月 16 日,原告闵某敏因孕 “40+3 周” 到被告 某附属医院处住院待产,当日诊断为 “妊娠合并羊水过少,头盆不称,孕 40 周(+3)等”,被告对原告闵某敏行剖宫产手术。2022 年 9 月 16 日下午 2 点 41 分,原告闵某敏顺利产下一名女婴,该女婴出生时体重 3.43KG,阿氏评分一分钟 8 分,五分钟 9 分,出生时健康,指标正常。2022 年 9 月 17 日上午 6 点 50 分,原告发现女婴不动,且面色青紫。2022 年 9 月 17 日 7 点 47 分,被告将女婴收治入院,收治入院时女婴 “体温 35 摄氏度,脉搏 0 次 / 分,呼吸 0 次 / 分,WT3.43KG。全身皮肤紫绀。反应差,刺激足底无反应,前囟平软,双侧瞳孔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未闻及心音及呼吸音…… 四肢无肌张力,原始反射未引出”。2022 年 9 月 29 日,该女婴出院,共计住院治疗 12 天,出院诊断为 “新生儿肺炎,新生儿呼吸衰竭,窒息,新生儿短暂性代谢酸中毒,新生儿多器官功能损害(脑、心、肺、肝、肾、凝血),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缺血缺氧性心肌损害,新生儿贫血,新生儿低钠血症,新生儿低钙血症,中央型房间隔缺损(卵圆孔型),肾盂积水(左肾积水)”,2022 年 9 月 30 日,该女婴死亡。
## 三、争议焦点
1. 被告某附属医院在对原告闵某敏及新生儿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2. 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合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病历复印费、精神抚慰金等。
## 四、辩护思路
### (一)明确责任主体,厘清医患纠纷脉络
刘刚律师深知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明确责任主体是关键的一步。通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梳理,律师精准地锁定了某同济医院为责任主体,并围绕其在诊疗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展开了深入的调查与分析,为后续的责任认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二)借助司法鉴定,科学界定过错与因果关系
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刘刚律师果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在鉴定过程中,律师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供了详尽的病历资料及相关证据。最终,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鄂中司鉴 2023 临鉴字第 18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被告在对二原告之女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之女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医疗过错在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建议为次要作用,参与程度为 16%-44%。这一鉴定结果为案件的责任划分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也为后续的赔偿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 (三)合理主张赔偿项目,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刘刚律师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与分析,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 **医疗费** :律师收集了与新生儿治疗相关的医疗票据,明确区分了与案涉医疗过错相关的费用,剔除了无关费用,最终确定了合理的医疗费金额为 27657.19 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 :依据相关标准,并结合新生儿实际住院天数,分别计算出住院伙食补助费 600 元、陪护费 1629.76 元。
*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相关统计数据,分别计算出丧葬费 42239 元、死亡赔偿金 852520 元。
* **交通费、误工费、病历复印费** :对于交通费,律师根据原告实际就医情况,提出了酌情认定的建议;对于误工费,因原告在限期内未提供相应证据,律师建议不予支持;对于病历复印费,律师指出其并非法定赔偿项目,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 **精神抚慰金** :考虑到新生儿的去世给二原告带来的巨大精神打击,律师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和类似案例,提出了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的建议,最终法院认定为 30000 元。
### (四)充分准备庭审,有力回应被告抗辩
在庭审过程中,刘刚律师针对被告某附属医院的抗辩意见,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应:
* 对于被告提出的 “对原告闵某敏以及其女儿治疗过程符合医疗原则,不存在医疗过错” 的抗辩,律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详细阐述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具体过错行为,如未尽到说明和告知义务、病情观察不仔细等,并强调了这些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针对被告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的观点,律师展示了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质疑,使法院最终采信了鉴定意见。
*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部分赔偿项目缺乏法律依据及证据的抗辩,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确保了原告的合理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 五、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闵某敏、许某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311443.79 元;
二、驳回原告闵某敏、许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154 元,减半收取 2577 元,由被告某同济医院承担。
## 六、办案心得
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充分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至关重要。通过借助司法鉴定,能够科学、客观地界定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及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同时,合理主张赔偿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庭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回应被告的抗辩,能够增强己方观点的说服力,促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刘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