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 :(2024)鄂 0***民初 1***号
**原告** :李某东,男,2003 年 1 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号,公民身份号码 421224*****0。
**被告**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某附属同济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 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刚,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东系死者李某明之子。2024 年 2 月 2 日,李某明因 “发现肝内占位性病变 1 月余” 入住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感染科治疗,诊断考虑巨大肝恶性肿瘤,于 2024 年 2 月 4 日行肝穿活检及经导管肝动脉化疗栓塞术治疗。术后李某明出现疼痛、乏力、暴汗、面色苍白、呼吸不畅等症状,病情迅速恶化,于 2024 年 2 月 5 日 9 时 29 分因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死亡原因为行经皮肝穿刺后肝右叶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李某明实施治疗时存在手术操作失误、救治不及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等错误,最终导致了李某明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害,遂提起诉讼。
## 三、争议焦点
1.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在对李某明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李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2. 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合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 四、辩护思路
### (一)明确责任主体,深入调查诊疗过程
刘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明确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为责任主体,并对李某明在被告处的诊疗过程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调查。通过查阅病历资料、与医院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详细掌握了李某明从入院诊断、手术治疗到术后病情恶化直至死亡的整个过程,为后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详实的事实依据。
### (二)借助司法鉴定,科学界定过错与因果关系
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刘刚律师及时申请了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律师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供了完整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据。湖北索源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湖北索源[2024]病鉴字第 402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李某明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这一鉴定结果为案件的责任划分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也为后续的赔偿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 (三)合理主张赔偿项目,精准计算赔偿金额
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刘刚律师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与分析,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了精准的计算:
* **医疗费** :律师仔细核对了李某明的医疗票据,区分出自费部分和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最终确定医疗费损失为 21,227.98 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依据李某明实际住院天数 4 天,按照相关标准分别计算出住院伙食补助费 200 元、护理费 548.92 元。
*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相关统计数据,分别计算出丧葬费 44,932 元、死亡赔偿金 852,520 元。
* **交通费** :虽然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但律师考虑到交通费为必然发生的费用,提出了酌情认定的建议,最终法院酌定为 500 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对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律师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建议,并将鉴定费 45,000 元纳入赔偿范围,以弥补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四)充分准备庭审,有力回应被告抗辩
在庭审过程中,刘刚律师针对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的抗辩意见,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应:
* 对于被告提出的 “不认可湖北索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有失偏颇,不客观,不公平” 的抗辩,律师强调了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同时,指出鉴定意见是由原、被告双方一致选定并经法院委托作出的,在没有充分证据能够否定的情形下,应予以采信。
* 针对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异议,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例如,对于医疗费,律师提供了详细的医疗票据和费用清单,证明自费部分为 21,227.98 元;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律师依据病历资料和实际住院天数进行了计算,驳斥了被告对天数的异议;对于交通费,律师从合理性角度进行了阐述,说服法院酌情认定;对于鉴定费,律师强调了其为查明案件事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 五、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东各项损失共计 763,496.18 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00 元,减半收取 1,400 元,由原告李某东负担 350 元,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负担 1,050 元。
## 六、办案心得
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充分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至关重要。通过借助司法鉴定,能够科学、客观地界定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及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同时,合理主张赔偿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庭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回应被告的抗辩,能够增强己方观点的说服力,促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刘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