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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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游某运输合同纠纷

发布者:林璋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9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颜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璋,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某,男,汉族。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游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强、林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未按约返还油费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多垫付油费113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货柜运输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由原告先行垫付油费,每月以垫付的油费与被告应收取的运费两相折抵后进行结算。2021年10月15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油费与运费折抵后,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29000元。后被告于同年11月16日支付2000元、11月30日支付8000元,双方确认尚欠113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双方对于由原告先行垫付油费,每月以垫付的油费与被告应收取的运费两相折抵后进行结算的合作模式均予确认。现双方已经在微信上进行对账,并最终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13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但双方合作已经结束,被告理应及时予以支付。原告主张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酌情自起诉日即2022年4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一、被告游某支付原告颜某某113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履行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驳回原告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璋律师,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