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璋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7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璋,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林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因迷恋网络赌博,在欠下高额赌债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卖房要先还清贷款及购买新房、妹妹在德国做手机生意有资金需求、与被害人合伙做转贷生意等事实,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分别骗得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2227316.98元,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190736元,骗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00000元,骗得被害人姜某人民币170000人。以上钱款共计人民币4088052.98元,均被被告人陈某某赌博挥霍及偿还赌债。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情况说明、缴款凭证、证人陈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2、张某、杨某、姜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故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等,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人民币4088052.98元(已缴100000元),返还被害人徐某12227316.98元,返还被害人张某1190736元,返还被害人杨某500000元,返还被害人姜某17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