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万昆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4日 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系建筑施工队包工头,2016年4月原告A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B就某某养殖场建设施工项目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A承建该项目的部分工程。2016年4月29日,原告A安排施工队进入某某养殖场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可项目施工四个月,被告某某公司却未按约定向原告A支付任何工程款。经查,拖欠工程款是因为被告某某养殖公司资金不到位。因资金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导致该项目现已终止。为此,2018年2月3日,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A双方协商后就已经施工的应付工程劳务款进行了结算。应向原告A支付工程劳务款69万元的事实进行确认并由被告某某公司的代理人B与第三人C出具了一份《欠条》。此后,因该项目已无继续施工的可能,原告A多次向二被告催告支付所欠工程劳务款,但二被告却一直以各自理由推脱。原告A认为,现该项目已经终止,原告A的工程款已确认结算。则二被告应及时向原告A支付所欠工程劳务款。
裁判结果
被告某某养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款6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