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万昆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20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1月,被告B找原告A借款用于资金周转,2016年11月10日,原告A将现金10万元拿给被告B,剩余20万元原告A于2016年11月14日通过转账出借给了被告B,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原告A并未要求被告B出具借条,2017年8月31日,原告A找到被告B要求归还,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B在2018年8月之前归还全部30万借款,但被告B并未履行还款协议,只在期间归还原告A0.44万元,并于2018年9月29日重新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在2019年3月28日前归还全部借款,但被告B并未履行,考虑被告B暂无还款能力,原告A再次与被告B签订新的《还款协议》,约定在2019年6月2日前归还完毕,但至起诉之日,被告B并未归还,原告A认为,被告B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A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A的诉请。
被告B辨称,我方认为双方不具备民间借贷合意,被告B并未收到原告A所述的借款30万元,诉争的30万元是原告A对被告B开办的“小雨点公司”的增资款。诉状中所述归还了0.44万元是安装XX公司的网络设备的佣金返点,并不是还款。还款协议是被告B在被强迫的状态下签订的,应当视为无效。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