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万昆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的“古城区XX客栈”系钟某所有。被告文某自钟某处承包后,又将该客栈转包给了三原告经营,三原告自被告处承包客栈后于2018年6月30日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两年的承包费人民币70万元。后因被告文某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客栈所有人钟晓某包费,三原告分别于2019年3月至8月代被告向钟某垫付了承包费9万元。针对三原告代为垫付的客栈承包费,2019年8月9日被告向三原告出具了书面的《还款计划》一份,该还款计划约定如下“本人文某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还款5万元、5月30日前还款4万元”。但自还款计划出具后,迄今为止被告未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款项无果,故委托李律师提起诉讼。
李律师代理原告。
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文某支付客栈承包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款关系,该借款合同自原告将款项代为支付给案外人时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本院确认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限被告文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曹明慧、李龙涛、辛文静90000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