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梁瑜律师
电话: 15007381636
申请事项:
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梁某不予批捕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梁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梁某系未成年人,涟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申请人为梁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申请人通过会见了解案情,认为不宜对梁某进行批捕,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梁某缺少犯罪主观故意。据梁某自述,是一个叫刘某平的朋友要他帮忙收一笔钱,具体什么钱他没问,当时也没有意识到是犯罪资金。他纯粹出于朋友情谊收了那笔钱,金额2万元,有且只有这一次。梁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该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嫌疑人梁某涉嫌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梁某涉嫌的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对社会没有现实危险,其涉嫌的犯罪情节轻微,有且只有一次犯罪事实,且主观恶性不大。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梁某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梁某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梁某系未成年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当他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犯罪时主动自首,还有立功情节。梁某投案后主动将那位要他收钱的朋友刘季平约出来,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刘季平抓获归案。
四、对梁某不予批捕更能体现宽严相济和人文关怀。梁某从小丧父,母亲改嫁,和八十多岁的奶奶相依为命,还有一个弟弟。案发前梁某在东莞打工,赚钱供养年迈的奶奶和读书的弟弟。这次是回来过年,发生了这个事。本来在公安机关说是做完笔录就可以回家,因为家里没人帮他办理取保手续,才导致了继续羁押。据梁某自述,因其老实懦弱,在羁押期间多次被其他犯人殴打欺负。
综上,请求贵院不予批准涟源市公安局的逮捕申请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申请人: 梁瑜 律师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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