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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诉涟源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纠纷案代理意见

作者:梁瑜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2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432次举报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肖**诉涟源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纠纷一案,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次庭审,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 原告主体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土地与被诉行政行为中戴**第00017号地块相邻,被告因该地块的错误确权,穷尽告状、暴力等手段阻止原告建房,阻挠其通行,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原告作为深受其害的相邻权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被告给戴**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实体错误。戴**第00017号地块于1995年已被涟源市茅塘镇人民政府征收,当时的承包人戴**(系戴**父亲)已领取征地补偿款,戴**当时作为镇政府参与征地的工作人员,补偿面积也是他本人量的,当时还领取了100元的工资款。征收后,该土地已用于杨白公路扩建,形成了马路。00017号地块的现状是杨白公路没有硬化的人行道,是一段狭长的马路边子。该土地从征收至今在超过20年的时间里事实上已经形成了道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而承包人戴**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获得征收补偿,对征收决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起诉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丧失对被征收相应土地的权利。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争议地块不再属于“农村土地”的范畴,即不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对象,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对象。被告涟源市人民政府在未调查清楚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的情况下,将已被征收的人行道,作为农村土地向戴**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错误。

  3. 被告给戴**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第十二条规定:“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根据《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规定:“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根据以上规定,2018年第二轮土地确权颁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需要遵守,但戴**2018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摸底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等所有确权资料全部空白,既无承包方签字、也无发包方签字、村委乡镇未审核,只有第二轮公示表上签了字。但是被告却在2019年1月3日根据2008年戴**签订的承包合同就颁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作为唯一颁证依据的戴**2008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涂改严重,所谓对应的地块名称、四至均与登记簿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不符。因此被告以戴**及其家人长期在外不方便签字为理由,在2018年所有的确权程序均不合法的情况下给戴**颁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显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给第三人戴**颁发湘(2018)第117058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内容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人民法院采信为盼。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梁瑜律师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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