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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曹林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三

被告:郑州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李四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三、郑州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三A公司、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三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31000元、佣金代办费15800元、双倍退还定金8400元;3.被告张三支付违约金10万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2019年9月2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A公司、张三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惠济区三全路6号3号楼1单元5层508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401177386)以115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后补充协议改为1117000元,被告郑州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居间人。合同对房产解压、过户问题、违约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二被告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首付购房款8万元,因被告张三无法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导致涉案房屋不能办理过户,后经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张三仍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过户,现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拍卖,因被告张三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张三、郑州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仅返还2.9万元购房款后拒绝返还其余款项。李四作为A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三A公司、李四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9年9月28日,原告王某(乙方)、被告张三(甲方)、被告A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王某购买被告张三位于惠济区三全路6号3号楼1单元5层508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177386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张三,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乙方应在网签买卖合同备案当日将网签合同首付款25万元交付给甲方,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2万元整,其中佣金及代办费15800元,余额为丙方代甲方保管的购房定金,甲方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屋立契过户前由丙方代为保管。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

原被告三方又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0日分两次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下调为1117000元,甲方应于房管局开门后12个工作日完成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甲方应按照原合同第18条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解除合同,乙方取走已交付的购房首付款6万元及定金等2万元,乙方可直接购买其他房源。

另查明,2019年9月28日,原告王某向被告A公司监事程佳培支付了2万元,被告A公司同日向原告王某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某壹万伍仟捌佰元整购房佣金及代办费;今收到王某肆仟贰佰元整购房定金。2019年12月2日,原告王某向被告A公司监事程佳培支付了涉案房屋首付款6万元,备注显示为购房款,被告A公司当日向王某出具收据,


载明:今收到王某陆万元整购买张三惠济区三全路房屋首付款。

再查明,2020年5月19日,涉案房屋已经被网络司法拍卖成交,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查询结果显示被告张三名下已经无任何房产信息。

又查明,A公司工商企业档案显示,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四,程佳培系A公司的监事,工商档案中登记的A公司开设的临时账户成立三天即注销。

本院认为,合同各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主张,本案原告以双方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因涉案房屋已经被网络司法拍卖,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故本院予以准许解除合同。

二、关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三A公司、李四退还剩余购房款31000元,退还居间费代办费15800元,双倍退还定金8400元的诉请,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原告将房款等款项均支付给被告A公司,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A公司退还购房款29000元,故张三A公司应当共同退还31000元购房款。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独资有限公司不能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开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李四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A公司作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退还收取的佣金代办费等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退还中介费代办费158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王某


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因原被告三方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三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合同各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从原被告三方签订最后一次补充协议的时间显示为2020年3月20日,涉案房屋被网络司法拍卖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被告张三A公司对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应当知情。因张三未如实告知原告涉案房屋被查封的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18条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该约定未超出合同标的额1117000元的百分之十,且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九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张三、郑州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1711966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王某购房首付款31000元、定金4200元;

三、被告郑州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四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曹林律师,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任豫龙(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入行以来广受当事人好评!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房产买卖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海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01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