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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苏某1、苏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曹林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8日 3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曹林,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某1

被告:苏某2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苏某1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1万元,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分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4日为53400元);三、判令被告苏某2为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本案律师费3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15日向被告苏某1出具借款91万元、30万元、50万元,约定月息1.8分,借款期限一年,被告苏某2为三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9月18日被告苏某1最后一次向原告支付了利息后,原告就联系不上二被告了。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借款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苏某1、苏某2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7月6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15日,原告董某与被告苏某1、苏某2分别签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三份,董某为出借人,苏某1为借款人,苏某2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91万元、30万元及50万元,借期均为一年,利息为月利率18‰。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12日,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6‰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苏某2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等。被告苏某1分别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8月10日、2019年8月17日向原告董某出具收据三份。

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了91万元借款的利息三个月(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10月5日)、30万元借款的利息两个月(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50万元借款的利息一个月(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某1、苏某2签订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向被告转款的义务,被告苏某1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苏某1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虽未到期,但是被告苏某1仅向原告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被告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签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分计算借款利息(包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和逾期不还的违约金),因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8‰,故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苏某2作为涉案三笔借款的保证人,原告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出借人即被告苏某1对原告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予以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原告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需支付律师费30000元,该30000元为原告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2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苏某1支付律师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合同并未约定被告苏某2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苏某2共同支付律师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董某与被告苏某1、苏某22019年7月6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

二、被告苏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借款本金171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1万元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止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本金30万元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止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本金50万元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止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

三、被告苏某2对本判决第二项判决数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苏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律师费30000元;

曹林律师,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任豫龙(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入行以来广受当事人好评!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房产买卖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海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01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