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南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陇海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郭某、吴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5929773.26元及违约金1143122.82元好(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7199389.79元自2021年1月10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为921521.79元;其中1482245.12元自2021年4月10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为1230264.34元;其中6160918.27元自2021年8月22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为98574.69元,以上共暂计算为1143122.82元),共计17072896.08元;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11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河南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929773.26元;
二、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上述款项5000000元;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上述款项4000000元;被告于2022年5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上述款项6000000元;被告于2022年10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剩余款项929773.26元;
三、若被告未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货款本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就案涉货款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19元,由被告自愿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曹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