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男,19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1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某因工地投资需要向原告陆续借款共计21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6万元、15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2分,借条同时对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陈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王某主张陈某向其借款210000元,由其庭审陈述、借条、还款协议、银行对帐单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应返还王某该借款。
2020年4月28日陈某向王某出具还款协议,对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还款协议约定,王某主张陈某按照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王某主张陈某承担其因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符合还款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参照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王某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过高,本院予以酌减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案例点评模板:(了解详情后请删除该内容后再进行编辑)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
曹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