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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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河南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林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1024人看过 举报

2021-07-2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女,19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曹林,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装修款,被告于2019年8月26日前将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贷款形式向被告支付装修款15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进行装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退还900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费6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购买的位于二七区鼎盛大道南四季路西10号楼20层2002号房进行装修,工程总造价为156107元。2019年4月2日,原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信用卡爱家分期业务,并委托银行将15万元借款支付至被告账户中,其中2019年5月14日委托支付9万元,2019年6月12日委托支付6万元。原告从2019年7月份开始每月向银行还贷款。因被告迟迟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款,被告通过冯某、熊某的银行账户分多次向原告丈夫陈要华退款9万元,剩余的6万元迟迟不退,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婚证、《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陈要华银行卡交易流水、原告的信用卡账单、房屋内部视频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后,原告已经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装修价款,但被告并没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收取的装修款,被告只退还了9万元,故原告请求剩余的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递交诉状后,被告仍未退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应当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王某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本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曹林律师,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任海南高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入行以来广受当事人好评!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房产买卖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海南高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01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公司法
海南高赞律师事务所
1460120********2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