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林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7日 2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数码港****。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曹林,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
被告:确山县xxxx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确山县产业聚集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驻马店市xxxx
负责人: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确山县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XXXX可以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XX可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河南XXXX可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