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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与马XX、确山县XXXX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曹林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7日 2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数码港****。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曹林,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

被告:确山县xxxx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确山县产业聚集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驻马店市xxxx

负责人: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确山县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XXXX可以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XX可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河南XXXX可以有限公司负担。

曹林律师,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任豫龙(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入行以来广受当事人好评!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房产买卖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海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01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