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林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5日 2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宋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丰县。
申请人宋某与被申请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某名下的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1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韩某名下车牌号为豫J×××××的小型轿车,查封金额3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韩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