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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XXXX材料有限公司、张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林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2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郑州XXXX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错误。

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8年3月到被告处从事家具生产工作。2018年10月6日原告在工作中右胳膊受到伤害,诊断为右上肢毁损伤。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原告自2018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接受被告管理,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有原告提供的工装、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XX与郑州XXXX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双方虽然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张XX的工作由上诉人郑州XXXX材料有限公司安排,接受上诉人郑州XXXX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并由上诉人郑州XXXX材料有限公司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结合本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上诉人郑州XXXX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述人胜诉,辩护人曹林)

曹林律师,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任豫龙(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入行以来广受当事人好评!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房产买卖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海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01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