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拘留
1.刑事拘留
一般情况:拘留3日内提请逮捕(3)
特殊情况:提起逮捕可延长1-4日(3+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延长至30日:(30)
2.审查批捕
检察院审查批捕:7日(7+30)
批准逮捕
1.逮捕后
一般情况:捕后羁押不超过2个月(2个月+37)
复杂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3个月+37)
种特殊情况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5个月+37)
重刑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2个月(7个月+37)
移送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
一般情况:1个月内作出结论,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1个半月(1.5个月+7个月+37)
第一次退补侦查:经1个月补侦后重新计算期限,最长1个半月作出结论(4个月+7个月+37)
第二次退补侦查:经1个月补侦后重新计算期限,最长1个半月作出结论(6.5个月+7个月+37)
提起公诉
1.一审审理
一般情况:2个月内作出裁判,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3个月+6.5个月+7个月+37)
可能判死刑、附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6个月+6.5个月+7个月+37)
检察院第一次补充侦查,1个月补侦后审限重算,最多再经6个月审结(13个月+6.5个月+7个月+37)
检察院第二次补充侦查,1个月补侦后审限重算,最多再经6个月审结(20个月+6.5个月+7个月+37)
作出一审裁判
二审审理
一般情况:2个月内作出裁判。另加二审检察院1个月阅卷期限(3个月+20个月+6.5个月+7个月+37)
可能判处死刑、附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法院批准:延长2个月(5个月+20个月+6.5个月+7个月+37)
作出二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