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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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亚兵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1778人看过 举报

2022-08-22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2民初3635号

原告:雷X,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安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陕西XX律师。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

法定代表人:赵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陕西XX律师。被告:刘X,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东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原告雷X与被告陕西XX公司(以下简

称中岭XX)、刘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雷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中岭XX委托诉

讼代理人王X与被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租赁费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

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6日前后,原告雷X的车牌号为陕X号的徐工牌吊车进入中岭XX第一分公司承揽

的中铁十七局平天高速工程项目。2016年11月28日,受托人王X本人亲笔手写了一份《委托书》内容为原告雷X委

托朋友王X代为签订陕X号吊车在中岭XX第一分公司中标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原告雷X在该委托书的委托人处签名并按手印。2016年11月29日,中岭XX第一分公司作为甲方,受托人王X代表原告雷X作为乙方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岭XX第一分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杜X作为甲方项目部的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王X代表原告雷XX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私章。2017年6月8日,被告中岭XX第一分公司的项目部代表人杜X向原告出具

了一份结算证明,确认被告租赁的原告雷X的陕X的25T吊车吊装费用共计135000元,之后原告只收到50000元租赁费用,剩余85000元租赁费被告仍未支付,原告雷XX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偿还下欠的租赁费,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岭XX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提起

本案依据的租赁合同出租方为王X,王X并未在委托处签字:

2、被告公司并没有一分司这个公司,原告与中岭XX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3、被告公司也未授权杜X对外签署任何合同;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刘X辩称:1、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相对人是杜X,

杜X未取得被告中岭XX和刘X的授权,无权代表上述被

告签署合同,其所签订的合同应当由杜X本人承担责任。原告所诉二被告均非合同相对人,不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2、被告刘X不认识原告及其受托人王X,没有与其签订租赁合同也并未使用该设备,对原告及受托人与杜X签订合同一事完全不知情,认定被告刘X是中岭XX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是事实认识错误,要求刘X承担租赁费及利息没有法

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X向本院提交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载明,承租方(甲方)为陕西XX公司第一分公司,出租方(乙方)为案外人王X。原告雷X虽提交了其于2016年11月28日委托案外人王X与陕西XX公司第一分公司代签订陕X号车辆租赁合同的委托书,但原告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系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中岭XX与被告刘X在案涉合同签订时知晓案外人王X系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雷X非本案适格主体,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雷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待本裁定生效退还原告雷X。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雷X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亚兵律师,宝鸡市渭滨区人,大学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320********7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
1610320********71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