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
张超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北京-通州区主任律师
17611159008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安徽、澳门、北京、重庆、福建、甘肃、广东...

咨询我
00:00-21:59

张超律师成功代理变更抚养关系案:尊重8周岁子女意愿,助母亲争取抚养权

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87人看过 举报

2026-04-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委托人张某(女)与前夫李某于数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生效判决,婚生女儿由张某抚养,婚生儿子小木(时年未满6周岁)由李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小木实际随张某生活至2023年9月,后交由李某接回抚养。

2024年下半年,小木多次向张某哭诉,称李某经常对其打骂体罚,自己非常害怕回家,强烈希望跟随母亲生活。小木当时已满8周岁,其就读的小学恰好是张某任教的学校。张某为保障儿子身心健康,决定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并委托张超律师代理。

办案难点与律师策略

本案争议较大,李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并当庭提交大量照片、聊天记录、病历等证据,试图证明张某不适宜抚养孩子,同时强调自己悉心照顾儿子的日常起居和学习。

张超律师接手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固定关键事实:梳理小木自2024年10月起实际随张某共同生活的证据,证明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

申请法院询问子女意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张超律师积极推动法院当庭询问小木意愿,小木明确表示“想和妈妈一起生活,因为爸爸脾气不好,妈妈比较温柔”。

强化抚养能力证明:提交张某的教师资格证、工资流水、名下房产等证据,证明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备充分抚养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张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儿子小木变更为由原告张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律师点评

张超律师表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尊重已满8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是法院裁判的核心考量因素。同时,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需要证明自身具备稳定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本案中,母亲既有稳定的教师工作,又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加上孩子明确表达意愿,最终成功变更抚养权。他也提示离异家庭父母,应理性对待抚养问题,避免将孩子作为对抗工具,真正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

张超律师|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咨询电话17611159008 标签/核心身份 军队转业律师·北大法学学士·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通州区
  • 执业单位: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
1110120********18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