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委托人张某(女)与前夫李某于数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生效判决,婚生女儿由张某抚养,婚生儿子小木(时年未满6周岁)由李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小木实际随张某生活至2023年9月,后交由李某接回抚养。
2024年下半年,小木多次向张某哭诉,称李某经常对其打骂体罚,自己非常害怕回家,强烈希望跟随母亲生活。小木当时已满8周岁,其就读的小学恰好是张某任教的学校。张某为保障儿子身心健康,决定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并委托张超律师代理。
办案难点与律师策略
本案争议较大,李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并当庭提交大量照片、聊天记录、病历等证据,试图证明张某不适宜抚养孩子,同时强调自己悉心照顾儿子的日常起居和学习。
张超律师接手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固定关键事实:梳理小木自2024年10月起实际随张某共同生活的证据,证明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
申请法院询问子女意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张超律师积极推动法院当庭询问小木意愿,小木明确表示“想和妈妈一起生活,因为爸爸脾气不好,妈妈比较温柔”。
强化抚养能力证明:提交张某的教师资格证、工资流水、名下房产等证据,证明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备充分抚养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张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儿子小木变更为由原告张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律师点评
张超律师表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尊重已满8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是法院裁判的核心考量因素。同时,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需要证明自身具备稳定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本案中,母亲既有稳定的教师工作,又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加上孩子明确表达意愿,最终成功变更抚养权。他也提示离异家庭父母,应理性对待抚养问题,避免将孩子作为对抗工具,真正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