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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委托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北京德衍律所张超律师代理经营主体,成功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54人看过 举报

2026-07-09

律师观点分析

事委托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北京德衍律所张超律师代理经营主体,成功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案情

委托人张某某系成品油经营站点登记主体,站点通过书面租赁协议整体交由第三方承租运营。两名自然人以受托运输油品、垫付油款为由提起诉讼,将我方当事人、实际经办人、经办人家属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主张三方连带支付油款、运费及高额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诉称油品运送至我方经营站点,经营主体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同时主张经办人与配偶为夫妻,案涉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并承担还款义务。庭审中原告提交欠条、定位聊天记录佐证诉求,实际经办人自认欠款,但主张多笔现金还款,各方举证、法律关系认定分歧巨大。当事人委托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全权应诉。案件核心争议:1. 经营站点是否属于委托合同相对方、应否承担连带债务;2. 案涉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3. 欠款金额、逾期利息标准如何认定。

二、办案核心专业策略(关键词:委托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性、加油站租赁经营、商事债务隔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合同编、资金占用利息)

  1. 依托合同相对性,切断经营主体债务关联张超律师梳理完整租赁经营证据链,提交加油站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债权债务自负条款、租赁期财务流水、沟通录音、租金欠条等全套材料,明确案涉交易仅发生在原告与实际经办人之间,欠条仅由经办人个人出具,无经营站点盖章、事后追认、授权委托行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相对性规则,证明我方当事人并非案涉委托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严格适用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规则,免除配偶还款责任针对原告要求经办人配偶共同偿债的诉求,律师援引《民法典》第 1064 条共债共签规则,明确案涉大额商事欠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原告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配偶未签字、未参与经营、未追认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担责。

  3. 厘清债务形成时间,精准扣减有效还款区分欠条出具前后转账流水,指出欠条出具前的转账不能抵扣案涉欠款;仅认可原告无异议的转账、现金还款,剔除经办人无凭证的现金还款主张,固定最终欠款基数,同时抗辩原告诉求 LPR 四倍利息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低资金占用利息。

  4. 分层质证弱化原告证据效力针对原告提交的微信定位、欠条等证据逐一质证,定位仅能体现卸货地点,无法证明经营站点参与交易磋商、结算;欠条仅为经办人个人债务凭证,不能推定经营主体承担付款义务,全面削弱原告诉讼逻辑。

三、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北京德衍律所张超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 仅判令实际经办人承担剩余油款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对我方经营站点、经办人家属的全部连带清偿诉求

  2. 依法调低资金占用利息标准,按一年期 LPR 计算;

  3. 案件受理费按各方责任合理分摊,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付款义务,实现完全免责。

四、办案总结

本案为加油站租赁经营商事委托合同典型纠纷,覆盖合同相对性、租赁经营债务隔离、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分配、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调整等商事高频实务要点。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通过完整租赁证据体系搭建、精准法条适用、分层质证抗辩,成功帮助经营主体剥离巨额连带债务风险,为商铺、加油站租赁经营者隔离经营债务提供标准化诉讼代理思路。


张超律师|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咨询电话17611159008 标签/核心身份 军队转业律师·北大法学学士·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通州区
  • 执业单位: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
1110120********18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