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委托人张某曾就职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张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张某成功促成多套房产交易,按公司规定应获得相应销售奖金共计6.4万余元,但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拖欠奖金5.4万余元。
张某多次向公司负责人催讨,负责人均以“上游开发商未结算佣金”为由拖延支付。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但在仲裁过程中,该公司被恶意注销工商登记。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张某遂委托张超律师代理诉讼,将该公司唯一股东(原真实姓氏已隐藏,下称“李某”)列为被告。
办案难点与律师策略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公司已合法注销,如何突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追究股东个人责任? 同时,被告辩称奖金属于开发商单独奖励,因开发商破产重组而未到账,公司无支付义务。
张超律师接手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全面梳理证据链:整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被告明确知晓奖金数额且曾承诺催款,未对金额提出异议。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无论开发商是否向公司结算,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
锁定股东责任: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系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应由股东承继。张超律师成功说服法院,由股东个人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张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确认该公司与张某自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某支付拖欠奖金54336.24元。
律师点评
张超律师表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并不能逃避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一人公司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劳动者在遇到公司注销、主体不明的情况下,仍可通过诉讼直接追索股东个人。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劳动报酬不以第三方结算为前提,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