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音著协起诉斗鱼直播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二审判决下来了,斗鱼被判向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3200,合计5200元。
案件的起因是,冯提莫于2018年2月14日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直播结束后,直播视频被制作并保存在了斗鱼平台上,供观众回看。
于是音著协起诉了斗鱼,认为斗鱼未经许可及未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了《恋人心》,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网友们炸起,音著协是在“碰瓷”冯提莫?难道直播时的背景音乐也要收费?为什么不是作者自己起诉?
▎先看看音著协是个什么机构
(摘自音著协官网)
为什么音著协有权代作者进行起诉维权?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也规定了: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音著协VS斗鱼案中,音著协还拿出了与词曲作者张超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
合同中张超以信托方式授权音著协管理其音乐作品。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且张超不得自己行使权利。
合同有效期3年,至期满前60日张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3年。
因此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斗鱼起诉要求侵权赔偿。
音著协官网还贴出了网络传播权业务类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音著协历史案例数据
(存在误差,各判例网站检索出的数据存在差异,但案件数量应该相差不大)
各网站关于每年案例数的统计差异较大,此处不贴图了,但是我们发现18和19两年音著协起诉的案例是显著增多的。
▎斗鱼输在了一纸直播协议
为什么说斗鱼输在了一纸直播协议?我们看斗鱼和冯提莫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
协议约定:
“直播方在斗鱼公司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解说视频、音频,及与本协议事项相关的任何文字、视频、音频等,以下统称“直播方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由斗鱼公司享有。”
斗鱼公司认为,涉案视频是主播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在平台上的,斗鱼公司是在作品形成后,经冯提莫转让取得直播视频的著作权,斗鱼未参与创作过程,仅是作为网络技术中介服务提供商。
但关于“作品制作后转让”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一审法院却认为,作品一旦完成,权利就属于斗鱼公司,不存在主播转让的过程。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斗鱼享有所有成果权益,自然要对相应的法律后果负责。
斗鱼还试图引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认为其事前进行了合理审查,事后也及时删除了链接,没有因在线传播获益,所以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虽然对此进行了部分解释,但主要还是围绕斗鱼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之处,即斗鱼是直播成果的权利人这一情节。
二审法院则更为直接,可以一句话概括:你是成果的权利人,视频存储于你的服务器中,你就要承担责任,至于你是否获益,没有探讨的必要。
所以说,斗鱼输在了一纸直播协议。
▎那么协议应该怎么签更合理?
斗鱼在《斗鱼直播协议》中约定直播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由斗鱼公司享有,但是否确有必要将所有权利归属到自己名下呢?我觉得这是一个有待斗鱼内部商榷的问题。
若仅是为了防止主播将视频作其他任何商业性使用,完全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独家许可使用授权或者相应的权利限制,那么也可达到同样的目的。
这样至少不会被法院以“你是权利人,你就要负责”的态度所轻易判决。
▎如果斗鱼不是视频的权利人,斗鱼可能赢吗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难度依然很大,但至少有了讨论的空间,需要看斗鱼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首先看斗鱼属于什么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5类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动接入、自动传输、自动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者链接服务。
这其中,斗鱼的性质最可能接近的就是信息存储空间,因其为主播上传的视频等提供了平台和存储服务,并且承担一定的内容管理职责。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然而问题就在于,斗鱼和主播之间就直播打赏存在收益分成,也即构成了“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从这点来看,斗鱼的直接获益可能会导致其无法适用信息存储空间的避风港原则。
但就上述情况看,斗鱼是否构成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也是存疑的,若斗鱼并不属于信息存储空间,那么则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一般性避风港原则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需承担责任,重点还须看斗鱼应负多高的注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斗鱼因为就直播视频直接获益,对直播视频内容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也应该是高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当成为被告时,斗鱼必须能够证明其在事前已采取了足够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平台内容侵权的,才可以免责。
▎直播视频中的音乐版权收费终是必然
因为直播本身所具有的商业属性,直播视频中播放背景音乐很难说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
且本次案件中,音著协明确所诉的侵权行为并不是主播在直播中的行为,而是直播后该次直播视频被上传到斗鱼直播平台供人观看分享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明确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侵权行为,因此案件双方对于侵权本身也并无异议,只是对于谁来承担责任产生了分歧。
可见规范直播中的音乐版权是势在必行的。
但是对于直播平台而言,除了在今后协调做好版权付费工作以外,更应该做的是认清自己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做好合同文件的风险把控,完善平台内容的事前审核,或许才能避免未来陷入大量被维权的窘境。